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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8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邵国英、邓帝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89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负责人:冯必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思燕、胡琛,是申请执行人职员。被执行人邵国英。被执行人邓帝。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被执行人邵国英、邓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邵国英偿还借款本金87703.6元及利息893.88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2月23日,自2014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则作相应调整)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二、被执行人邵国英支付滞纳金948.4元(滞纳金暂计至2014年12月23日,自2014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23日止的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三、被执行人邓帝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邵国英、邓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国英、邓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8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江锦秀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