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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重庆众仁食品有限公司与山东驰鲁通达食品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851号原告重庆众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石碾村3社,组织机构代码证57618673-3。法定代表人肖朝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驰鲁通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曹王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证07131840-3。法定代表人刘丽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众仁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驰鲁通达食品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众仁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继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孟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