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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臧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善加与翟桂爱、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加,翟桂爱,王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臧民初字第343号原告李善加,农民。被告翟桂爱,农民。被告王爱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善加与被告翟桂爱、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善加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善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基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照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