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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滨海县滨海港镇侉二村村民委员会与孟保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滨海县滨海港镇侉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滨海县滨海港镇侉二村。法定代表人程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金正海,滨海县滨海港经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仅限:一般代理。被告孟保权,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滨海县滨海港镇侉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孟保权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滨海县滨海港镇侉二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海县滨海港镇侉二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孟保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滨海县滨海港镇侉二村村民委员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茂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叶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