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执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市府路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市府路支行,高国增,吕红臣,李其辉,赵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1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市府路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负责人郭丽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琳,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高国增。被执行人吕红臣。被执行人李其辉。被执行人赵志国。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市政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国增、吕红臣、李其辉、赵志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辽宁东科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人民贰仟叁佰叁拾捌元整(2338元整)。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赵维振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施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