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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民二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施德辉与被上诉人新巴图·巴克力克、吐尔逊·哈布哈克、乌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德辉,新巴图·巴克力克,吐尔逊·哈布哈克,乌清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塔民二终字第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德辉,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裕民县。委托代理人:张忠,新疆西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巴图·巴克力克,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蒙古族,额敏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吐尔逊·哈布哈克,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哈萨克族,农民,额敏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清,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额敏县。上诉人施德辉因与被上诉人新巴图·巴克力克、吐尔逊·哈布哈克、乌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额敏县人民法院(2015)额民二初第2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我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施德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忠、被上诉人新巴图·巴克力克、吐尔逊·哈布哈克、乌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额敏县人民法院(2015)额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额敏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468元,退还上诉人施德辉。审判长  陈静明审判员  张清霞审判员  马桂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楚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