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塔民二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施德辉与被上诉人新巴图·巴克力克、吐尔逊·哈布哈克、乌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德辉,新巴图·巴克力克,吐尔逊·哈布哈克,乌清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塔民二终字第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德辉,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裕民县。委托代理人:张忠,新疆西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巴图·巴克力克,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蒙古族,额敏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吐尔逊·哈布哈克,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哈萨克族,农民,额敏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清,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额敏县。上诉人施德辉因与被上诉人新巴图·巴克力克、吐尔逊·哈布哈克、乌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额敏县人民法院(2015)额民二初第2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我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施德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忠、被上诉人新巴图·巴克力克、吐尔逊·哈布哈克、乌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额敏县人民法院(2015)额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额敏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468元,退还上诉人施德辉。审判长 陈静明审判员 张清霞审判员 马桂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楚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