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甘家红与甘家红、沈雄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064号原告: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云。委托代理人:章加荣、沈丽。被告:甘家红。被告:沈雄。公民号码330421198211164715被告:付明强。公民号码330421198712034417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甘家红、沈雄、付明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秋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金胜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