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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甘家红与甘家红、沈雄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064号原告: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云。委托代理人:章加荣、沈丽。被告:甘家红。被告:沈雄。公民号码330421198211164715被告:付明强。公民号码330421198712034417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甘家红、沈雄、付明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秋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金胜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