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王民商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武汉某某生态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王民商初字第00150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某某生态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汉某某生态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唐某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毕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