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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秦秋年与牛秋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秋年,牛秋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秦秋年,男,1955年9月2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执行人牛秋屯,男,1952年7月1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本院在执行秦秋年与牛秋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第41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晋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贾沁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