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秦秋年与牛秋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秋年,牛秋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秦秋年,男,1955年9月2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执行人牛秋屯,男,1952年7月1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本院在执行秦秋年与牛秋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第41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晋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贾沁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