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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法执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正会、刘金铃与刘正军徐春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会,刘金玲,刘正军,徐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276-1号申请人刘正会。申请人刘金玲。被执行人刘正军。被执行人徐春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正军、徐春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正军账户存款515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朝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