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执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正会、刘金铃与刘正军徐春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会,刘金玲,刘正军,徐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276-1号申请人刘正会。申请人刘金玲。被执行人刘正军。被执行人徐春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正军、徐春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正军账户存款515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朝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