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桂贤诉尤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贤,尤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638号原告宋桂贤,63岁,退休,住双辽市。被告尤洋,40岁,干部,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贤与尤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桂贤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贤撤诉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宋桂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侯健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