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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桂贤诉尤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贤,尤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638号原告宋桂贤,63岁,退休,住双辽市。被告尤洋,40岁,干部,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贤与尤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桂贤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贤撤诉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宋桂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侯健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