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瑞林、项香金与余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瑞林,项香金,余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郑瑞林。申请执行人项香金。被执行人余向东。申请执行人郑瑞林、项香金与被执行人余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00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3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温州市各大商业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中亦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余向东名下坐落于温州市汤家桥路126号华庭花园1幢2604室的房屋正由本院依法处置完毕,无异议后可领取执行款,其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城南龙居A幢1601室(产权证号:5190**)的房产均由我院依法查封,且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本院正在处置中。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9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8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向东名下坐落于温州市汤家桥路126号华庭花园1幢2604室的房屋正由本院依法处置完毕,无异议后可领取执行款,其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城南龙居A幢1601室的房产均由我院依法查封,且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本院正在处置中,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1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益民审判员 苏 惺审判员 沈文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超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