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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妮与贺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妮,贺峰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316号原告刘妮。被告贺峰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妮与被告贺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种郁花代理审判员  杨少领人民陪审员  马荣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