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乍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乍民初字第215号原告:黄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桂振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史伟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