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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玉兰与闫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56号原告:张玉兰,女,住新绛县。委托代理人:崔书彦(系张玉兰丈夫),住新绛县。委托代理人:师振明,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金娥,女,住新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兰诉被告闫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水木于2015年9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水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一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