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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运球与蔡文兵、佛山市新协力的士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球,蔡文兵,佛山市新协力的士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李运球,女,汉族,住广西兴业县。公民身份号码:×××3624。委托代理人赖春,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文兵,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公民身份号码:×××7013。被告佛山市新协力的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卢沛锋。委托代理人梁杰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顺德区。负责人李雄伟。委托代理人李丽玲,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22562.34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顺德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顺德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限额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被告太平洋财保顺德支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对原告赔偿项目有异议:1.医疗费,对非���保用药不予赔付;2.营养费没有医嘱证明,不应支持;3.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赔偿;4.误工费,没有劳动合同、工资表、完税证明等证据,无法证实原告的误工损失,不予赔付,即使赔偿也应按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5.护理费没有证据证明,即使赔偿也应按70元/天计算;6.交通费,原告未提交相关的票据;7.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8.鉴定费及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对其余赔偿项目无异议。被告蔡文兵辩称,同被告太平洋财保顺德支公司答辩意见一致。交通事故后已向原告垫付相关费用三千多元。被告佛山市新协力的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协力公司)辩称,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1日8时9分许,被告蔡文兵驾驶粤X×××××号轿车行驶至顺德××××××大道苏宁电器对面,遇原告李远球驾驶自行车自北向南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远球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蔡文兵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远球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佛山市顺德区桂洲医院住院治疗32天,出院医嘱:避免用左下肢负重、行走,卧床为主;门诊每月定期拍片复查;不适随诊。原告住院及治疗发生医疗费12394.42元。2015年5月11日,原告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左耻骨上、下支骨折致骨盆畸形愈合,属十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1500元。原告是农业户口,事发前已在佛山工作生活满一年。另查,粤X×××××号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顺德支公司购买了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和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粤X×××××号轿车的登记车主为���告新协力公司。事故发生后,被告太平洋财保顺德支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被告蔡文兵垫付医疗费2394.42元。被告蔡文兵是被告新协力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从事职务行为。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02014.82元。(计算详见附表)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由于肇事车辆已购买保险,故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顺德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附表1-3项,该款已经垫付),在交强险残疾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86420.4元(附表4-9项,根据原告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中支付)。交强险尚应赔偿金额为86420.4元,不足赔偿金额为5594.42元。该款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顺德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向原告赔付。为方便执行,减少诉累,本院依法扣减被告蔡文兵已���付的2394.42元。扣减后,被告太平洋财保顺德支公司应依商业险赔偿原告3200元。被告蔡文兵垫付的费用由其依保险合同约定自行向被告太平洋财保顺德支公司主张权利,在本案中不作处理。由于原告的损失已由被告太平洋财保顺德支公司赔偿完毕,原告要求被告蔡文兵、被告新协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依交强险向原告李远球支付赔偿款86420.4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依商业险向原告李远球支付赔偿款3200元;三、驳回原告李远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75.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远球负担370.62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负担10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梁泽标附表:序号赔偿项目原告主张(元)本院认定(元)本院认定理由医疗费11257.4212394.42依发票,含被告蔡文兵垫付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以100元/天计算,共计算32天营养费无医嘱证明,不予支持护理费根据当地护理收费标准,以70元/天计算32天残疾赔偿金65197.4残疾赔偿金计算:32598.7元/年×20年×10%误工费11404.92事故时至评残前一日共误工99天,因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工作收入情况,故参照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510元/月计算(1510元/月×99天)交通费无发票,酌定鉴定费依发票,是原告为证明损失的必要支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无责任,被告已垫付部分医疗费,根据原告选择,优先在交强险内赔付本院认定的损害金额合计:102014.82元第5页共6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