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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修尧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765号罪犯李修尧。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5日作出(2003)贺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修尧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修尧及同案被告人陈潜清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4日以(2003)桂刑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9月3日交付执行。2006年3月2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不变。2008年10月、2011年5月、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计减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李修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修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2014年度评为优秀学员。自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1分。该犯未交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修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修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