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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高德华与李艳辉、肖孝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高德华,司机。被告李艳辉,司机。被告肖孝廷,司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黄埔大街27号13楼。代表人邹大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鼎,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德华诉被告李艳辉、肖孝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德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德华的撤诉申请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德华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105元,由原告高德华负担。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付正文人民陪审员  严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