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朱新云诉刘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汨民初字第659号原告朱某,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刘某,女,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本院受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常年不在家,原、被告已经分居三年半之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0年4月2日在汨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未生育。2010年8月开始,因双方性格差异,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于2013诉请离婚,法院判决不离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之久,遂诉请离婚。另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上述事实有(2013)汨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恋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也未加深其感情,以至于双方争吵不断,被告曾于2013年诉请离婚,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汨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予离婚,之后被告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分居已达两年以上,可视为其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树理审 判 员 廖寒军人民陪审员 周宇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雪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