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姚兰芝、薄其峰、薄敬文、薄世林、张素青与万学师、黑龙江农垦飞腾物流有限公司、周口市周粮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海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兰芝,薄其峰,薄敬文,薄世林,张素青,万学师,黑龙江农垦飞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周口市周粮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海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265号原告姚兰芝,女,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现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薄其峰,男,汉族,1992年7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薄敬文,女,汉族,1995年11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薄世林,男,汉族,1947年11月16日出生,住太康县。原告张素青,女,汉族,1946年2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万学师,男,汉族,50岁,住太康县,豫P818**号货车、豫PX6**挂车的实际车主。被告黑龙江农垦���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绿色草原牧场2区.法定代表人赵奇,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代表人刘继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口市周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交通路东段,豫P818**号货车的挂靠车主。法定代表人万卫兵,该公司经理。被告周口市海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北段,豫PX6**挂车的挂靠车主。法定代表人张明田,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兰芝、薄其峰、薄敬文、薄世林、张素青与被告万学师��黑龙江农垦飞腾物流有限公司、周口市周粮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海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应赔付给被告万学师、周口市周粮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海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理赔款29万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应赔付给被告万学师、周口市周粮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海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理赔款2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仕新审判员 苏 静陪审员 张永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