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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倪志浩与毕瑞南、常州久宏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志浩,毕瑞南,常州久宏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商初字第431号原告倪志浩。委托代理人韩勤丰,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建峰,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瑞南。委托代理人杨清,江苏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久宏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华山路18号3号楼210室。法定代表人袁乐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志浩与被告毕瑞南、常州久宏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志浩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毕瑞南、常州久宏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志浩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志浩撤回对被告毕瑞南、常州久宏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78元,本院按规定减半收取5089元,由原告倪志浩负担。审 判 长  滕 荣人民陪审员  邹惠芬人民陪审员  朱婷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浦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