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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华与马胜利、马鞍山晟志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杨华,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马胜利,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晟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执行人杨华与被执行人马胜利、马鞍山晟志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华于2015年2月9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马胜利名下房产,现无法变现;被执行人马鞍山晟志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铁审判员 卜仕海审判员 韩丁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祥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