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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淳安县千岛湖镇平价装潢材料店、陈涛与陈涛、何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533号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平价装潢材料店。经营者:唐路平。被告:陈涛。被告:何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平价装潢材料店诉被告陈涛、何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平价装潢材料店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平价装潢材料店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淳安县千岛湖镇平价装潢材料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平价装潢材料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秀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李燕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