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邸××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346号原告邸××。被告许××。本院在审理原告邸××与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邸××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