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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邸××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346号原告邸××。被告许××。本院在审理原告邸××与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邸××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