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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商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东焕与俞涛、来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焕,俞涛,来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960号原告吴东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建峰,浙江钱江潮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涛。被告来铭。原告吴东焕诉被告俞涛、来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隽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东焕的委托代理人吴建峰,被告来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东焕诉称:2014年9月9日,被告俞涛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并口头承诺2个月内予以归还。被告来铭(与被告俞涛系夫妻关系)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还付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俞涛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4年9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至起诉日利息暂计16000元,本息暂合计116000元)。2、被告来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俞涛未作答辩。被告来铭辩称:该借款是赌债,借条上写100000元,实际拿到手只有44000元,属于高利贷行为,并且已经还过20000元。我们已经到派出所立案了。同样情况的还有一张,是由俞涛的同学担保的,借条写了130000元,实际没有这么多,还了80000元。原告吴东焕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借条一份。被告来铭对借条的真实性有异议,质证认为金额是后期写上去的,实际借到的是44000元,并陈述自己签字时并不知具体情况。被告来铭为支持其反驳所主张的事实,提交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及滨江区分局的立案告知书各一份。原告吴东焕对该两份告知书的关联性持异议,认为与本案借款无关联。被告俞涛无证据提交。对原、被告双方的证据材料,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借条,在借款人、担保人处均有两被告的签名。被告来铭虽然抗辩签名时不清楚具体情况,借款金额是后写的等等,但来铭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担保人一栏签名并捺下指印,应对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本院对原告借条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来铭的两份立案告知书,系公安分局作出,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然不足以证明本案借款与告知书中所涉案件存在关联。依据上述认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9月9日,被告俞涛向原告吴东焕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据借条。借条记载的内容有: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9日起;借款利率为每月2%;被告来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期满时止等。两被告均在借条上签名。后因被告未偿还借款,经催讨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引发本案纠纷。本院认为:原告吴东焕与被告俞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俞涛未归还借款,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法律责任;双方已约定了借款利率,原告主张的利率未超过法律强制性规定,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俞涛偿本付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来铭系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来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俞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东焕借款1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4年9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来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被告俞涛、来铭负担。原告吴东焕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本院退费;被告俞涛、来铭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户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账号:78×××8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季隽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傅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