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9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北京空港通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通和达物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9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空港通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黄港村西1000米。法定代表人XX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龙,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全玉,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晓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通和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北京达盛兴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李伯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微,北京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智伟,北京焱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北京空港通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全玉、被上诉人北京通和达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8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空港通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空港通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空港通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18元,由高全玉负担112元(已交纳),由北京通和达物流有限公司、北京空港通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036元(北京空港通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18元,由北京空港通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余款518元退还北京空港通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红建审 判 员 钱丽红代理审判员 韩耀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