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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承民初字第0091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玉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凤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刘某某于1995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我们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于1997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原告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承德县民政局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证据2、承德县满杖子乡松树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刘某某于1997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证据3、松树沟村村民孙某某证言一份,证明刘某某于1997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刘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95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于1997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于1997年4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原告共同生活,分居已超过两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符合离婚条件。本院对原告的诉求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玉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宋泳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