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孙艳与山西融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乐百佳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2110号原告孙艳,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山西融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半坡西街28号。法定代表人张银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娟娟,该公司员工。被告山西乐百佳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春街77号。法定代表人张银喜,总经理。原告孙艳与被告山西融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乐百佳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艳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艳负担。审判员 孔一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锦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