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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蔡某抚养费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保字第37号申请人: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某。委托代理人:李晓燕。被申请人:蔡某。申请人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征收社会抚养费,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蔡某名下的浙C×××××号小型汽车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蔡某名下的浙C×××××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限额为112936元,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7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二、若蔡某提供本案标的额112936元的等值担保,依法予以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志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蕾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