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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二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西红木养殖合作社与梁化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湾县西红木养殖专业合作社,梁化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456号原告:沙湾县西红木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西红木养殖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建西,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胜姹,系新疆双信(沙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化彬,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红木养殖合作社诉被告梁化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红木养殖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建西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红木合作社申请撤诉,是因为其不能提供被告梁化彬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梁化彬送达诉讼文书并开庭审理此案。经本院释明,原告自愿撤诉,待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确定后,另行主张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湾县西红木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新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建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