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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与湖北天润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武汉玉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张作然、彭玉秀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湖北天润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武汉玉源投资管理中心,张作然,彭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436-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负责人邓忠心,行长。委托代理人向继军,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湖北天润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作然。被申请人武汉玉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合伙人张作然。被申请人张作然,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彭玉秀,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天润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武汉玉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张作然、彭玉秀发生金融借款纠纷,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天润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武汉玉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张作然、彭玉秀权名下价值人民币24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天润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武汉玉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张作然、彭玉秀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天润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武汉玉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张作然、彭玉秀名下价值人民币240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审判员  张小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肖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