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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川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延安新易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洛川县宏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新易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川县宏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延安新易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化东,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洛川县宏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屈军军,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安新易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川县宏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洛川县宏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洛川县宏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赔付申请执行人东风标致汽车301棕色车架号:LDC633T25E3085189,结算价为74700元;508白色车架号:LDCB13R48D2155642结算价为201700元,共计276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010元。本案在执行中,延安新易达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飞同意洛川县宏安贸易责任公司交回东风标致301棕色汽车(车架号:LDC633T25E3085189)和东风标致508白色汽车(车架号:LDCB13R48D2155642)折抵该案的案件款。洛川县宏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屈军军于2015年8月21日向延安新易达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交付东风标致301棕色汽车(车架号:LDC633T25E3085189)一辆;2015年9月8日向延安新易达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交付东风标致508白色汽车(车架号:LDCB13R48D2155642)一辆,折抵两辆车折价款276400元,于2015年9月8日给付案件款6010元,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4日做出的(2014)洛川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常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