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广西众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吴艳莲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众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吴艳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鹿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众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政通路**号***楼。法定代表人罗世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艳莲。申请执行人广西众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吴艳莲典当纠纷一案,鹿寨县人民法院(2013)鹿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众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艳莲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鹿寨县人民法院(2013)鹿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廖庆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