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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7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5-763原告李晓玲与被告辛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玲,辛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7613号原告李晓玲,女,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陈晓平,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艳,女,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玲与被告辛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晓玲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雷田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雅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