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熊善恒与陈逸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善恒,陈逸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047号原告熊善恒,务农。被告陈逸朗,男,生于2010年4月15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务农,住本县花坪镇大槽山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2822201004154019。法定代理人陈敦厚,务农。原告熊善恒诉被告陈逸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未开庭审理前,原告还需进一步完善证据,自愿申请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善恒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善恒负担。审判员 钟贵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克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