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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邕法执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邕法执字第227-2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志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邕宁区人民法院(2013)邕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杨志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邕法执字第22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志勇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邕宁支行的存款34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同意先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款项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志勇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邕宁支行(账号:10×××38)存款3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利审判员 覃 红审判员 周 湘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柒志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