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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全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802号原告殷某某,女,生于1970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71年7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殷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