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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南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勇朝与王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朝,王永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南初字第00206号原告李勇朝,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王永超,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朝与被告王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勇朝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朝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90元,由原告李勇朝负担。审 判 长 张小亮代审判员 刘 岩代审判员 邹永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秀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