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南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勇朝与王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朝,王永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南初字第00206号原告李勇朝,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王永超,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朝与被告王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勇朝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朝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90元,由原告李勇朝负担。审 判 长 张小亮代审判员 刘 岩代审判员 邹永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秀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