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法执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黄山市晨旭贸易有限公司,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凌宇航,黄山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凌志标,宁阳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紫金环保纸制品有限公司,邹城市隆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郭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80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方同,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志标,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志标,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山市晨旭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志标,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宇航,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凌宇航,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黄山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志标,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凌志标,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宁阳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继强,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宁市紫金环保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继强,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邹城市隆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继强,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郭继强,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黄山市晨旭贸易有限公司、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凌宇航、黄山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凌志标、宁阳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紫金环保纸制品有限公司、邹城市隆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郭继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商初字第10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