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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静永恒诉被告蔡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静永恒,蔡多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402号原告:静永恒,男,197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蔡多锋,男,196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静永恒诉被告蔡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审限届满前,由于原告仍无法提供本案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又无证据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静永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费 超人民陪审员  陈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那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