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沿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葛为民与被告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为民,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葛为民,男,1968年5月21日生,汉族。被告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喜客村177号。法定代表人张迪民,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明途,江苏圣典(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葛为民诉被告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葛为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为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葛为民负担。审 判 员 陈久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周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