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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青春与烟台智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烟台中联大厦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青春,烟台智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烟台中联大厦有限公司,烟台中联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商初字第76号原告:赵���春,居民。委托代理人:赵新华,山东欣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智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烟台中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奇山街道上夼西路209-13号。法定代表人:吕晓明,公司经理。被告:烟台中联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86号。法定代表人:高世山,公司经理。被告:烟台中联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高世山,公司经理。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毅、纪华春,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青春诉被告烟台智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烟台中联大厦有限公司、烟台中联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青春于2015年9月7日以与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青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青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115元减半收取135557.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赵青春负担。审 判 长  孙 威审 判 员  董玉新人民陪审员  于 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汤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