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荣与韩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62年生,高中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被告韩某,男,汉族,1982年生,小学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韩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韩某外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庞云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任 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