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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荣与韩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62年生,高中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被告韩某,男,汉族,1982年生,小学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韩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韩某外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庞云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任 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