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2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朱春胜与马晓明、袁清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胜,马晓明,袁清霞,崔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964号原告朱春胜。委托代理人陈连兵,连云港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晓明。被告袁清霞。上述被告马晓明、袁海霞共同委托代理人严立山、李华成,灌云县四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胜诉被告马晓明、袁清霞、崔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洪田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