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光训与杨振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训,杨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434-1号申请执行人李光训,男,1949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杨振华,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陵执字第434号查封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振华名下的位于陵城区世纪家园星河湾10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一处及所占土地使用权(2011第001356号),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振华名下的位于德州市陵城区世纪家园星河湾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一处及所占土地使用权(2011第001356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林超审判员 陈友刚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成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