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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行非审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潘庆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行非审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安陆市德安北路133号法定代表人陆文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潘庆华。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9月2日以被执行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安工商处字(2015)第156号《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补充相关材料后,于2015年9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安工商处字(2015)第156号《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条件。被执行人潘庆华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又不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法应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安工商处字(2015)第156号《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本院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朱亚平审判员赵宗文审判员杨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吴军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