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冯国峻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冯国俊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477号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紫光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耿聪颖,主任。委托代理人常喜娟,该中心职员。被告冯国俊,男。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被告冯国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交纳供暖费,原告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敏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昝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