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赤壁执恢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朱圻伟与赵李桥茶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圻伟,湖北省赵李桥茶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恢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朱圻伟,男。被执行人:湖北省赵李桥茶厂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圻伟与被执行人湖北省赵李桥茶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查明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将补偿款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赤劳人仲裁字(2015)第1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