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涂荣庆与韩小俊、张顺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荣庆,韩小俊,张顺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288号原告涂荣庆。委托代理人陈久高,扬州市江都区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小俊。被告张顺翠。原告涂荣庆诉被告韩小俊、张顺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荣庆的委托代理人陈久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小俊、张顺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荣庆诉称:2011年,原告在被告韩小俊承包的工地打工,后经结算被告韩小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8万元,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被告韩小俊于2014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并注明还款日期,后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2月9日原告再次上门索要欠款,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欠款。被告韩小俊与被告张顺翠系夫妻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8万元。原告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被告韩小俊出具的欠条二份;3.结婚登记档案一份。被告韩小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张顺翠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打工。2012年工程结束,双方经结算被告韩小俊欠原告劳动报酬8万元。2014年1月22日,被告韩小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涂荣庆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并在欠条上注明了还款时间,后被告韩小俊并未按照上述还款时间还款。2015年2月9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韩小俊索要上述欠款,由于双方发生矛盾后报警,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被告韩小俊再次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涂荣庆人民币捌万元整,并注明还款日期。上述欠条出具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另查明,被告韩小俊与被告张顺翠于1999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1-3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涂荣庆向被告韩小俊提供劳务后,依法有权获得劳动报酬。被告韩小俊拖欠原告涂荣庆劳动报酬不付,应承担本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涂荣庆要求被告韩小俊支付尚未给付的工资欠款,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顺翠与被告韩小俊系夫妻关系,此欠款系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张顺翠承担还款义务,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小俊、张顺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涂荣庆支付劳动报酬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1800元,由被告韩小俊、张顺翠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涂荣庆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支行汶河分行;帐号:11×××57)。审 判 长 陈应都人民陪审员 杜 平人民陪审员 彭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