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8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897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被执行人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鹏洲工业区A栋。法定代表人顾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10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检测费256183.6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至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本金人民币256183.6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来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小穗 来自: